当前位置:安康核桃网 > 政策文件 > 奖补激励

  
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验收认定暂行办法
浏览次数:4067  作者: htxhAdmin  信息来源:网络  发布时间:2017-08-29  
 

第一章  总   则

第一条  为科学引导核桃示范基地建设,规范示范基地认定工作,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带动效应,推进核桃产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<核桃示范基地建设指南>的通知》(林造发〔2011〕159号)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,以发展核桃产业为主的涉农龙头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、联户或种植大户等建设主体,现有核桃林进入结果期并达到《核桃示范基地建设指南》要求的核桃基地的认定。

第三条  核桃示范基地验收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公开透明的原则。

第四条  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验收认定采用自愿申报、两级验收(即县级检查、省级核查)、专家评审、统一授牌、动态管理的程序。

第五条  验收认定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,地方林业主管部门配合。

第二章   基地申报

第六条  核桃示范基地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。凡申请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的,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示范基地所在县(市、区)为国家、省级规划的核桃种植优势区域范围。所在区域以县(市、区)级为单位,科学制定了核桃产业发展规划;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核桃产业发展,作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,采取了相关配套的扶持政策;核桃产业产值占到县(市、区)林业产值的50%以上。

(二)示范基地建设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充分利用宜林“四荒地”及其他宜林地,林地权属清楚。

(三)示范基地产地环境符合《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评价准则》要求,周边无“三废”未达标的企业,灌溉水源水质符合农用灌溉标准。

(四)核桃示范基地依据立地条件分为两种类型,即平地及缓坡(坡度0°—15°)建基地和斜坡山地(16°—25°)建基地,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分别应达到4000亩和3000亩。

(五)核桃示范基地建设符合《核桃示范基地建设指南》中建设管理要求。基地栽植品种为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(认定)的核桃良种。核桃栽植及经营管理技术环节达到《核桃优良品种丰产栽培管理技术规程》(LY/T1884-2010)或省级地方标准要求,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。

(六)示范基地单位面积核桃(干)产量,近三年平均亩产量稳定在200公斤以上;优质果率80%以上,商品果率90%以上。核桃品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公害、绿色或有机产品质量标准。

(七)示范基地基础设施良好,交通便利,基地主干道硬化,便于作业运输;水、电、路、排灌及防护设施配套完善。

(八)示范基地管理机构健全,并具备相适应的技术、营销管理人员,规章制度完善,档案管理规范。

第七条  申报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,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应向所在县(市、区)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:

(一)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。

(二)林地权属证明(林权证或租赁合同)复印件。

(三)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无公害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。

(四)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(认定)的核桃良种证书复印件。

(五)国家相应认证机构规范认证后出具的有关无公害、绿色、有机产品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。

(六)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。申报者为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的,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、产品营销报告等材料。

(七)基地分布图(比例尺为1:10000)。

(八)基地有关图片、影像光盘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。

第三章  县级检查

第八条  县级检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。对符合申请条件、情况属实、资料齐全的,要组织现地检查验收。

第九条  检查验收主要依据国家林业局制发的《核桃示范基地建设指南》要求及《核桃优良品种丰产栽培管理技术规程》(LY/T 1884-2010)、《核桃坚果质量等级》(GB/T 20398-2006)等技术标准进行。

第十条  检查验收内容

(一)基地建设实施方案、作业设计以及按设计施工情况。

(二)品种选择、种苗质量、整地、栽植、土壤与水肥管理、病虫害防治等各环节技术实施情况。

(三)近三年单位面积核桃产量、产值及产品质量情况。

(四)核桃坚果加工、贮藏及产品销售情况。

(五)地方政府政策与资金扶持情况。

(六)当地农民从事核桃产业所取得实际收益情况。

第十一条  检查验收方法

  核实面积应对照1∶10000基地分布图抽取样地进行实测,丈量面积,样地核实面积比例不少于申报基地面积的10%。

其他检查验收内容采取现场验证、入户调查、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。

第十二条  检查验收报告

  检查验收报告除包括第十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外,还应说明以下情况:

(一)检查组织形式及方法。

(二)检查验收的结论意见,包括经验和做法、成效评价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设性建议等。

(三)有关档案资料和必要的图表说明。

第十三条  县级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,由所在县(市、区)林业主管部门在“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”签署初审意见,并附检查验收报告和所在县(市、区)政府推荐意见函,报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。

第四章  省级核查

第十四条  核查验收内容

省级核查是在通过县级检查并同意推荐的基础上进行。核查工作开展前要认真筛选、研究确定核查对象,制定核查方案。核查验收内容与县级检查内容相同。

第十五条  核查验收方式

核查验收主要采取实地检查、听取汇报、查阅材料、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
第十六条  核查验收报告
  核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:

(一)核查验收组织形式及方法。

(二)核查验收结果:主要依据核查验收内容逐一阐述基地建设实际完成情况、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、核查验收评价意见。

(三)有关档案资料和必要的图表说明。

第十七条  根据核查验收情况,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“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”上签署复审意见,附核查验收报告,并正式行文向国家林业局推荐申报。

第五章  评审认定

第十八条  国家林业局成立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。适时组织专家组对各省(区、市)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示范基地进行审核评定。

第十九条  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评审认定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9月30日前,每省(区、市)一次申报的示范基地个数不超过5个。在同等条件下,已经获得省级示范基地的优先考虑。

符合要求的,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。

第二十条  评审认定工作主要依据各省(区、市)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推荐申报材料进行。对不符合示范基地申报程序、资料不齐的,不予审核评定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对提供虚假信息的,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,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认定评审结果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上予以公示。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,符合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条件的,国家林业局确定为“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”,并予以公布、统一授牌、颁发证书。

对公示期内反映有异议的,国家林业局将责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审核。视情况决定缓评或取消评审资格。

第六章   监督管理

第二十三条  为更好地发挥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,接受社会监督,国家林业局对“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”实行动态管理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凡认定为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,要在基地出入口处设立统一的标示牌。标示牌为砖混结构,标示牌内注明基地名称(×××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)、基地地点、建设单位、建设规模、认定期限、建设简况等(标示牌样式见附图)。

第二十五条  “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”标识称号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责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撤销其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称号。

(一)借用或转让使用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标识称号的。

(二)任意扩大基地范围使用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称号的。

(三)获得称号后疏于管理,丧失示范作用的。

第二十六条  获得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称号认定的建设主体,在每年的12月底前应通过县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报示范基地建设总结书面材料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的复审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。对管理不到位、达不到示范效果的基地,以及逾期未通过复审仍使用该标识和称号的,国家林业局将注销其“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”称号,并予以公布。

第七章  附   则

第二十八条  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
附录:1. 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

      2. 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标识牌样式

      

附录1

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认定

申  报  书

申报单位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基地名称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申报日期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核桃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表

申报基地名称

省      县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基地

基地建设主体

名        称

基地建设主体

类        型

龙头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、联户□、种植大户□、其他□

基地立地类型

平地及缓坡□、斜坡□

基地建设类型

新建□、抚育□、低改□

基地基础设施

水□电□路□

基地规模(亩)

基地主营品种

注册商标

基地年产值(万元)

辐射带动面(亩)

带动农户数(户)

带动农民增收(万元

基地生产管理与产业发展情况概述

主要包括基地规划、品种与苗木选择、土壤、肥水及树体管理、有害生物防控、果实采收等生产经营管理环节技术实施,以及产品质量控制、产品营销措施、基地产生的生态、社会、经济效益分析等。

   (填写表格不够,可加页或另附专题材料。)

基地生产管理与产业发展情况概述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申报人(签字或盖章)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     月     日

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盖 章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    月    日

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审意见

(盖 章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     月    日

评审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专家签字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     月    日

国家林业局审定意见

经自愿申报,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,专家组审定,网上公示,认为该基地:

□符合核桃示范基地建设条件和申报程序,资料齐全,应授予“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”称号,统一授牌并公布。

□不符合核桃示范基地建设要求和申报程序,资料不齐,暂不应授予“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”称号。

□在申报过程中,提供了虚假信息,取消其申报资格。

□在网上公示期间,存有异议,须进一步调查核实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盖 章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     月    日

申报时所附有效材料

□林地权属证明

□基地产地环境检测报告

□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、有机食品证明

□基地栽植的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(认定)的核桃良种证书

□基地规模证明、小班统计表

□基地分布图(比例尽为1:10000)

□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

□营业执照

□产品营销报告

□基地有关图片、影像光盘

□其他有效材料

 

附录2: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标识牌样式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3.2 m

***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

建设地点:****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.0m         建设单位:****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建设规模:**亩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认定期限:****年*月 ****年*月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基地简况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3.5m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备注: 1.水泥砖混结构;墙体长、高=3.2m×2.0m;底座长、高=3.5m×0.5m,尺寸可根据实际调整。

       2.背景图案:选用能反映基地特色、建设概貌的全景照片。

 

网站主办:安康市核桃产业发展协会
Copyright©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安康核桃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:0915-3217658
网站备案号:陕ICP备2022003519号
关闭